案情:2008年春节过后,原告(保洁公司)受委托为大楼外墙清洗石材时,使用在石材上的药剂被风吹到了外墙玻璃上。5月份,有用户投诉,原告得知玻璃已被灼伤。原告的保洁项目向被告(保险公司)投保了公众责任险,故向被告报案,被告也派人现场调查。受损房屋的物业管理处向原告索赔人民币9,360,000元。于是原告向被告索赔限额保险金800,000元。被告与2008年7月以玻璃灼伤并非意外事故为由拒绝理赔。遂引发诉讼。
本案中,上正律师事务所李荃律师接受委托,代理被告参加诉讼。案件伊始,本所律师就此案中几个问题发表了看法。首先,以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、除外责任做出抗辩。但在案件审理中,原告表示,在投保时,仅收到保险公司的投保单,没看到《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》,即保险关于公众责任险的责任及其中提出的免责事由,他们均不清楚,被告方未曾告知。而被告方给予我所的证据表明,保单的签署是由被告方将空白表格传真给原告,原告填好盖章后再传真给被告。此外,再无证据可以证明已向原告交付条款。 所以,我方以本次事故并非意外事故、是由原告重大过失造成,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对此,李荃律师调整重心,在委托人的积极配合下,取得了原告方采用了“三无产品”这一重要证据。作为一家专业的清洗保洁单位,应提供专业的、高质量的、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务。原告使用非正规渠道购买的药剂,存在加重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重大过失,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。
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说法,结合实际情况,扣除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,酌定就本次事故被告应向原告赔付保险金400,000元。
通过这个案子,要提醒保险公司今后在提供保险服务时,务必要将保险条款明细给客户说明,并留下书面证据,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。 |